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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发布可变资本公司拟议框架咨询文件的第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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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24日,新加坡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发布了可变资本公司拟议框架咨询文件的第三部分(请点击这里)。该文件涵盖了有关可变资本公司的破产和清盘,以及相关子基金的拟议附属法规(“《可变资本公司破产条例》”)。

该咨询文件是今年可变资本公司咨询程序的第三部分。此前,金管局曾在2019年4月30日发布了两份咨询文件,以征求公众对于“可变资本公司拟议框架咨询文件的第二部分”(请点击这里)和“拟议的关于可变资本公司的反洗钱/反恐怖主义融资通知”(请点击这里)的反馈意见,就与可变资本公司业务框架有关的附属法规进行了咨询。我们曾于2019年5月6日向客户发布了有关上述咨询文件的简报(请点击这里)。

《2018年可变资本公司法》(2018年第44号)(请点击这里)基本上沿用了《新加坡公司法》第50章和《新加坡破产法》第20章中现有的公司破产和清盘制度,为适用于可变资本公司及其子基金进行了专门的修改。这些具体的修改已在拟议的《可变资本公司破产条例》中进行了详细阐述。但值得注意的是,非可变资本公司的现行破产和清盘制度将被新的《2018年破产、重组和解散法》(2018年第40号)(请点击这里)所取代,该法已获议会通过,但尚未生效。当《2018年破产、重组和解散法》生效后,金管局打算使可变资本公司及其子基金的破产和清盘制度与《2018年破产、重组和解散法》下新加坡其他公司结构的破产和清盘制度保持一致。

这意味着《可变资本公司法》和《可变资本公司破产条例》将于《2018年破产、重组和解散法》生效后进行修订,以适应《2018年破产、重组和解散法》及其附属法规中与非可变资本公司破产和清盘有关的相关规定。

征求意见

有关拟议框架和《可变资本公司破产条例》的详情请参阅咨询文件(请点击这里)。金管局接受意见和反馈的截止日期为2019年8月24日。

我们正在整理客户和行业参与者的意见,届时将一并提交给金管局。如果您希望我们代表您就该等提案提交意见,请联系以下盛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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