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德律师事务所代表远洋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远洋”)处理其约60亿美元的境外债务重组项目。远洋及其子公司(“集团”)主要在中国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并持续受到中国房地产危机的严重影响。
远洋的重组于2025年3月27日生效,成为首宗由中国房地产集团通过英国重组计划实施的重组。远洋的重组取得了非凡的成功,再次证明了盛德在处理中国房地产公司的大规模境外债务重组方面具备无与伦比的专业知识,以及我们团队在管理和完成复杂重组交易方面的能力。
远洋的重组是根据《2006年英国公司法》第26A部条款重组计划和互为条件且部分并行的香港协议安排(香港协议安排)实施的。尽管某些少数债权人基于多个理由提出挑战,英国重组计划仍于2025年2月4日获得批准。香港协议安排于2025年2月19日获得批准。
香港协议安排由远洋集团的子公司远洋地产(香港)有限公司向一个单一贷款人组别提出,并以86.2%的投票率全票通过。相比之下,远洋向四个债权人组别提出的英国重组计划,仅获得其中两个债权人组别的批准。尽管有两个债权人组别表示反对,远洋集团的重组计划最终依靠英国法院行使跨组别强制绑定权力而获得批准。重组计划的投票结果如下:
- A组计划债权人(香港协议安排亦是针对此一组别贷款人提出):100%投赞成票,投票率86.2%。
- B组计划债权人:47.7%投赞成票,投票率73.9%。
- C组计划债权人:81.5%投赞成票,投票率84.5%。
- D组计划债权人:34.9%投赞成票,投票率61.9%。
根据重组条款,债权人对集团的现有债权被解除,换取按比例分配的新债务工具(通过新票据或新贷款的形式),剩余的债权金额则转换为新强制可转换债券和/或新永久证券的组合。
远洋的重组具有多方面的创新性:
- 这是首个在相关外国司法管辖区正在进行并行程序(即香港协议安排)的情况下,其中一个强制绑定组别仅包括外国法律(在本案中为香港法律)管辖的债务的重组计划。
- 这也是首个由一个债权人组别“强制绑定”另一个债权人组别的重组计划,而该两个组别在相关的替代方案(即远洋的清算)中属同等债权人组别。
- 这是首个让公司现有股东保留重组后公司的大比例股权的重组计划,而保留股权乃基于保留某些机构股东等同确保远洋的国有企业地位,有利于债权人。
盛德的多领域团队由合伙人郑钟汉(中国企业和融资)、Kieran Sharma(重组)、李洁怡(资本市场)及洪志健(争议解决)领导。其他合伙人包括颜淑铭,Dhevine Chandrapala,Sarah Lainchbury和Matthew Shanklan。















